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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校贫困生如何申请助学贷款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2日     责任编辑:陈婉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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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做好我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和有效的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贯彻执行,学校成立"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对我院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学院指定学生处、财务处管理全院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学院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 学生处于每年上半年,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及占在校生的比例,平均每个困难学生贷款数、预计九月五日前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数、计划贷款总额度等内容)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

第九条 教贷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配贷款额度,于每年九月二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报有关经办银行。

*第十条 各经办银行根据年度贷款总额和各学校的助学贷款额度,将贷款控制总额于八月十五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教贷中心下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与经办银行协商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四章 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学生贷款金=我校的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教贷中心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我校每个学生实际贷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我院学费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郑州市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门当年提供的数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院规定每人每年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实行每学年一次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经贷款人同意,也可实行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20日内向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领取《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

(三)学生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证件。

(四)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五)提供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街道或居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六)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高中阶段),续贷的需提供上一学年学业的成绩证明,前期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七)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八条 向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可采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形式;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可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但应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承诺登记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十九条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一)贷款银行与学校要签定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银行。

(二)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贷款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总支书记及副书记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有效通讯方式。

(四)借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时,应承诺按规定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1年不还而又未提出展期,可由承办银行在学校、有关媒体、全国助学贷款信用采集系统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查询。对违约借款学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处、各学院根据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学生处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信用贷款还须由介绍人和见证人签章;编制《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三份,一份由借款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由学生处留存, 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我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我校,由学院统一组织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办理助学贷款有关手续,逾期一般不予办理。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由于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等原因,实际贷款额度超过省下达的限额的,须向管理中心申请追加贷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10日前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分10个月发放。(即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 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学校贷款发生上述变化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管理中心。

第九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四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十一章 贷款的回收、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人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银行按期催收高校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催收贷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后,见证人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告知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学生处统一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见证人或学生处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借款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借款人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或信用卡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遇利率调整,贷款人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应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不办理展期,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二章 贷款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应制定高等学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关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每年度助学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我校为《贫困生档案》),按有关规定定期考核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并记录在案,对信用情况较差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收回贷款并取消其下年度助学贷款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及时了解、汇总贷款学生的情况。负责将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出现不及格课程的情况)、学生违纪处罚情况、不按时支付利息违约情况、学生发生出国、休学、退学等情况在事件发生的当日书面告之学生处,由学生处及时告之贷款银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管理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已批准发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学生名册、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等变动情况,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高校助学贷款余额等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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