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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旅游发规已进入关键时期

发布日期:2012-01-14    作者:      点击:

世界上很多国家一直很重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因旅游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很多国家制订了旅游基本法,确立关于旅游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还针对各类旅游资源的不同特点,制订了单向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将旅游资源保护立法融合在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中。 如日本在就其环境保护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将旅游公害列入应当控制的六类环境公害之中,并规定“政府应努力保全绿地及保护其他自然环境。”其旅游基本法则将“保护、培育和开发旅游资源”和“维护旅游区的景观”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日本整个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资源保护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20世纪60年代以后,更为重视制订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法律。 美国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业很重视。在其《国家环境政策法》中专门有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其旅游基本法———《全国旅游政策法》的第一编中,就规定了美国世代人的旅游观光权利,提出了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明确要求;第二编中则有很大部分是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此外,美国还制订有《野外旅游条例》、《原始风景河条例》等单向旅游资源保护法律。 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其管理范围和法规层次远远达不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较为松散,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 因此,不仅是为了促进整个旅游产业,也为了保护好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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