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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工会女教职工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女工委员会)是在我院工会领导下的表达、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教职工组织。
第三条 女工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确定方针、任务和同级工会代表大的决议,在我院工会领导下,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培养合格人才和接班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第七条对女教职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女教工人才的成长。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做决定。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院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
第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的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委员职务时,须经民主协商,提出相应的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委会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女教职工工作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女教职工工作理论及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委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并积极为提高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献计献策。